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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上海理工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时间:2012-10-17   来源:    阅读:

上海理工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科建设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根本性的战略任务,是以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和学位点建设为基本工作方向,协助指导各学科的教学科研活动,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升学校学术地位和社会声誉,促进学校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重要手段。为加强我校学科建设和管理,提高我校的教学科研和学术水平,适应社会经济和科技文化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校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学科核心竞争力,以工程型、应用型、管理型高素质人才为主要培养目标,发挥应用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优势,依托多种行业办学、产学研相结合,致力于服务社会、引领产业发展。按照研究生院的标准和要求,积极做好筹划和准备工作,推进设立研究生院工作进程。

第三条 学科建设的主要内容按照“扶需、扶特、扶强”原则,调整学科结构,整合学科优势。大力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建立良好的评价激励机制,搭建各类平台,落实载体,充分发挥创新计划项目在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 学科建设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人)负责制。各学科带头人(负责人)必须德才兼备、学术造诣较深、治学严谨,善于教书育人、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具有承接科研项目的能力和学术成果的积累,并具有较强的教学和科研的组织管理能力。各学科应拥有一批研究能力较强的优秀中青年骨干力量,形成专业技术职务、学位、年龄结构较为合理的学术梯队。学术梯队应经过一定程序遴选,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科建设采取“学校---学科群---学科”三级管理体制,形成以学科为基本单元,纵向行政流畅通,横向学术流活跃的矩阵式学科建设组织构架。学科实行目标管理,以学科的自我管理为基础,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人)负责制、学科建设评估、考核相结合的学科建设运行机制。

第六条 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主任,成员包括校级主管领导、各学院院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1)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和办学方针,对学科规划建设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2)根据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规划,审议阶段性或年度学科建设计划;(3)根据学科内在发展规律对学科设置、建设、调整、交叉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4)审定与学科建设有关的制度、章程;(5)根据高等教育的发展变化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对学科建设的超前性问题进行讨论,为学校提供决策支持;(6)负责重大项目的审批。

第七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科办”)是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总秘书处,主要职责为:(1)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按上级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2)负责组织专家审查并论证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3)督促、检查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4)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验收;(5)起草学科建设的有关规章制度;(6)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为确保学科群建设的顺利进行,协调学科群内的各学科协同发展,各学科群成立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各学科群相关学科的主要代表7-9人组成(学科群中各学科带头人、相关学院院长等),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秘书1-2人,秘书处设在学科群主体学院(或采用各学院轮换制)。专家委员会主任由学科群主体学科带头人(负责人)担任。专家委员会成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秘书协助处理日常工作,可以由非专家委员会成员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 各学科群专家委员会应将学科建设列入重点工作计划,其主要职责包括:(1)对本学科群的学科建设负全面责任;(2)根据本学科群中学科特点和学校学科发展的整体规划,审定学科和专业发展规划。对学科进行重组和优化配置,对与高新技术相关的新兴学科进行布点;(3)统筹和协调学科群内各学院之间的资源,对学科建设中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考核;(4)抓好教学基础建设和教学质量监控,推动教学改革;(5)对学科带头人进行提名和聘任;(6)督促、检查各学科建设项目计划的实施,对各学科的年度建设目标进行考核、评估;(7)制定学科建设经费分配政策。

第十条 有关职能部门要将学科建设列入本部门重要的工作日程,主动参与、主动服务、主动协调,为学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各种保障。在人员配备、升职定编、设备与图书购置、条件保障及招收硕士、博士研究生等方面,对重点学科采取倾斜政策。

第十一条 根据学科整体水平和学科建设进度,实行学科的分级管理。学科建设项目分为国家级目标项目、省部级目标项目、校级重点建设项目。通过评估、考核和评选等方式滚动推进。

第三章 经费使用办法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经费应以紧紧围绕学科发展、研究生培养为中心,在规定使用的范围内统筹安排。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学科基地建设、学科梯队建设、科学研究、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生培养体系建设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由学校按年度下达,以自然年度为核算期。学科建设项目应注明针对某个或某几个学科(使用规范的学科名称)进行建设。学科群各学科方向及成员均有使用学科建设经费的权利,各学科带头人(负责人)根据学科建设任务和目标,提出年度经费预算,由学科群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定使用优先顺序。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应严格按照计划使用。使用学科建设经费购置单台(套)5万元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需学科办审核批准。使用学科建设经费购置单台(套)1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需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购买的各种硬件设备和软件,所有权属学校。硬件设备原则上放置在学科所在学院,并由其进行管理,学科群中各学科共同拥有硬件设备和软件的使用权,主要用于科学研究与研究生的培养。

第十六条 学科办、财务处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对所属学科的经费使用、设备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各学科(或各项目)负责人在该年度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完成后,应汇报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由学科办、财务处组织学科建设项目的评估或验收。

第十七条 各学科群应自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建设经费,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校内审批的学科建设项目应于项目完成后向学科办提交建设执行情况报告,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学科应按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进行自查总结。

第十九条 凡经批准的学科建设项目必须保证建设进度和实现效益目标。各学科带头人(负责人)要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工作,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和新情况,应及时向学科群专家委员会汇报。对无正当理由拖延建设时间,致使项目的正常建设和验收不能如期进行的,学校学科办有权提请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决定推迟直至取消对该学科建设项目的资助,对于非客观原因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学科带头人(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将对学科进行检查。检查未合格者,必须认真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届时再进行评估,仍未能达标者,视其情况确定追究有关学科带头人(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在学科建设中成绩显著和效益突出的学科,学校将对在学科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科带头人(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上海理工大学学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