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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大连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条例

时间:2012-10-17   来源:    阅读:

大连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促进学校重点学科建设,根据教育部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重点学科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重点学科是学校根据发展战略与需求,而择优确定并重点建设的培养创新人才、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其建设目标是:部分学科达到省级重点学科水平,成为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为提升学校的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能力,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的科技、智力支撑。

第三条 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应符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能体现学校的总体发展方向和特色,其建设原则是:坚持优化学科结构,将重点学科建设纳入学校学科建设和发展规划之中。分成省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培育学科和校级重点学科三个层次,省级重点学科是申报博士授权学科点的重要基础。学校对重点学科实行校级、院级和学科负责人三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重点学科确定的原则:

1.省级重点学科和省级重点培育学科直接确定;

2.根据学科目前整体实力和学校优化学科结构的原则确定校级重点学科。

第五条 学校重点学科一般按照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分设,其学科名称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为依据。

第六条 学校重点学科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省级重点学科的主要学科方向要在省内相关领域内有较明显的优势和特色,已获得硕士学位授权;拥有学术造诣深、教书育人好、组织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有结构合理的学术队伍,有4个以上稳定的研究方向;已取得较高水平的成果,至少有2项省部级以上成果奖;具有承担国家级重要研究项目的能力;有完整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体系,能结合实际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有较高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具备良好的学科发展需要的图书文献与现代化信息保障体系和较好的实验室条件;学术气氛浓厚,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跃。

2.省级重点培育学科要在省内相关领域中有较强的优势和特色,某些方向具有本学科领域的省内先进水平,已获得硕士学位授权;拥有学术造诣深、教书育人好、组织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有结构较合理的学术队伍,有3个以上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已取得较高水平的成果,至少有1项省部级以上成果奖;具有承担国家级重要研究项目的能力;承担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培养任务,能结合实际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有较高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具备良好的学科发展需要的图书文献和较好的实验室条件。

3.校级重点学科某些学科方向具有本学科领域的省内先进水平。拥有学术造诣深、教书育人好、组织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有结构较合理的学术队伍,有2个以上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承担省部级以上的重要研究课题;具有支撑相关学科的能力;承担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培养任务,能结合实际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有较高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具备良好的学科发展需要的图书文献和较好的实验室条件。

第二章 学科建设的目标与任务

第七条 学校重点学科要在提高科研水平、增强原创能力、教学研究与改革、师资培养及学科管理等方面成为学校学科建设的典范,为了加强重点学科建设与大连与辽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结合,特制定具体目标和任务。

第八条 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目标和任务:

1.建设期满,使学科拥有国内知名的学术带头人1-2人,建立和完善年龄、知识、职称等结构合理,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能团结协作的学术梯队。教师均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博士学位获得者达到50%。

2.应有4个以上稳定的研究方向并形成特色,能够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能解决国家、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某些方向具有国内领先水平。

3.建设期中能申请到国家级基金项目不低于4项。实际取得科研经费工科80万元以上,理科6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含经管类)40万元以上,人均科研经费应高出全校人均科研经费的20%。

4.有较好的科研成果,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能够获得省部级以上成果奖3项,其中1项省级二等及以上的奖励。发表SCI文章不低于30篇,核心期刊不低于50篇。

5.在教学改革中起示范带头作用,承担本科生和研究生及高层次学术骨干的培养任务,应出版主编或副主编教材3部。

6.学术空气活跃,建设期内,除参加全国性、国际性学术活动外,要分别主办或协办1-2次国家级、国内较高级别的学术会议。

7.建设高水平的实验室和资料室,具有承担国家级重大科学研究项目的基础条件。

第九条 省级重点培育学科建设目标和任务:

1.建设期满,学科拥有省内知名的学术带头人2-3人,建成年龄、知识、职称等结构合理,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能团结协作的学术梯队。教师均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博士学位获得者达到40%。

2.有3个以上稳定的研究方向并形成特色,能够承担省部级以上的科研课题,某些方向具有省内领先水平.

3.建设期中能申请到国家级基金项目不低于3项,省部级基金项目2项。实际取得科研经费工科60万元以上,理科4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含经管类)20万元以上,人均科研经费应高出全校人均科研经费的10%。

4.有较好的科研成果,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能够获得省部级奖励2项。发表SCI 文章不低于30篇,核心期刊不低于40篇。

5.在教学改革中起示范带头作用,承担本科生和研究生及高层次学术骨干的培养任务,出版主编或副主编教材2部。

6.学术空气活跃,建设期内,除参加全国性、国际性学术活动外,要主办或协办1-2次国家级、省级学术会议。

7.建设高水平的实验室和资料室,具有承担省部级重大科学研究项目的基础条件。

第十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目标和任务:

1.建设期满,有省内知名的学术带头人1-2人,建成年龄、知识、职称等结构合理,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能团结协作的学术梯队。教师均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博士学位获得者达到30%。

2.有2个以上稳定的研究方向并形成特色,能够承担省部级以上的科研课题,某些方向具有省内领先水平。

3.建设期中能申请到国家级基金项目不低于2项,省部级基金项目2项。实际取得科研经费工科50万元以上,理科3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含经管类)10万元以上,人均科研经费应高出全校人均科研经费的10%。

4.有较好的科研成果,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能够获得省部级奖励1项。发表SCI 文章不低于20篇,核心期刊不低于30篇。

5.在教学改革中起示范带头作用,承担本科生和研究生及高层次学术骨干的培养任务,出版主编或副主编教材1部。

6.学术空气活跃,建设期内,除参加全国性、国际性学术活动外,要主办或协办1-2次国家级、省级学术会议。

7.建设高水平的实验室和资料室,具有承担省部级重大科学研究项目的基础条件。

第三章 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与职责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的建设在校内由学科带头人负责,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学科点三级建设与管理体制。四年为一个建设周期。

第十二条 学校学科建设工作委员会是学校重点学科的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导、监督和宏观调控。学校学科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对重点学科建设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决定经费投入、奖惩等事宜。

学科建设办公室是学科建设委员会常设机构,负责对学科建设进行日常管理,并进行每年一次的考核、四年一次的评估。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起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与管理的法规文件。

2.起草学校重点学科发展的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重点学科的建设。

3.制定学校重点学科经费的安排计划。审查重点学科的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审核重点学科经费的执行情况,与职能部门一起负责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开支的审批。

4.制订重点学科建设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指导、监督、协调重点学科的建设。

5.为学校重点学科的确定、评估、考核和撤销提供参考意见。

6.组织重点学科的验收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二级单位学科建设的情况。

7.负责组织省级、校级重点学科的论证、评审、立项及评估和管理,对各级学科带头人的推荐、选拔、引进、管理和考核提供建设性意见。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学科建设的有关领导负有本单位学科建设的领导责任,其职责是:

1.负责本单位的重点学科的统筹、建设和管理,并配合学校做好重点学科的考核、评估和确定等有关工作。

2.对重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负责人进行提名、推荐。

3.负责本单位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预算的审批。

4.对重点学科建设目标的实现和各项任务的完成负有监督责任,注重学风与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

5.负责规划、监察本部门非重点学科的学科建设。

第十四条 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负责人)负责本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具体实施,其具体职责是:

1.根据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全面负责制订本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学校学科建设工作委员会和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完成计划,并按期按照《大连大学重点学科建设评估指标体系》提交年度自评报告,建设期满提交总体建设评估报告。

2.根据建设期间经费的安排,制定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完成计划,并提交上年度经费决算报告。

3.组织科研与教学活动,完成科研和教学任务,让更多的教师积极承担部分教学工作任务,努力将科研资源转化为优质的本科教学和研究生培养资源。

4.建设学术梯队,优化师资结构。按学科发展方向要求,培养高学历、高水平人才,力争有更多人入选国家级和省级“百千万人才工程”计划。

5.及时合理添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改善学科建设条件。

6.组织学术交流,扩大学科在校外的影响。

7.完善学科建设档案,提供学科建设的各种资料、信息。应做好保密工作,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8.按时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 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实行合同制目标管理。重点学科一经批准,要根据学科建设的目标与任务,填写《大连大学重点学科建设合同书》,报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重点学科要认真研究制订建设规划,规划要贯彻科学、先进、明确、可行的原则,除有总体目标和任务外,还需逐年列出建设任务。建设任务必须内容详实、措施具体,便于今后执行、检查和验收,并要按时、按质、按量具体落实到人。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规划由学科点提出、经学科所在学院初审、校学科建设工作委员会复审、分管校长批准后下达执行。制定规划时,必须严格按照重点学科的建设标准,以及重点学科建设任务合同书中的条款要求来进行。

第十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要与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团队、重点专业、重点课程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起拉动作用。

第十八条 重点学科的实验室、资料室和重要研究项目要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重点研究基地的管理办法,实行对外开放。

第五章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包括政府财政拨款、学校拨款和学院配套经费及其它渠道筹集的经费。在正常教学经费之外,学校每年对重点学科投入专项建设经费。每个学科在经费使用前,须将本学科发展建设规划上报学科建设办公室。经审定后,经费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合理使用,严格审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费,信息资料费,科研业务费,学术梯队培养费,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费,学术交流费等,其中:

1.用于仪器设备、信息资料建设等硬件费用不低于经费的70%。

2.用于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的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15%。

3.用于科学研究日常业务的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15%。

第二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和基本建设。不得用于非学术性出国考察、个人补贴和劳务费用。精密贵重仪器和重大设备的购置,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避免重复添置。

第二十二条 要严格执行经费预决算。制订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时,要广泛征求学科其他研究人员的意见,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和设备处审核,由学校学科建设工作委员会审定。本年预算和上年决算均要在每年三月一日以前完成。

第二十三条 重点学科的经费支出,严格按经费预算实施,由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查。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经费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审查使用。

第二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校财务处独立设立账户,实行专项分科目管理。

第六章 重点学科的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重点学科实行动态管理。每个学科必须在每年12月30日前提供书面的年度报告,总结一年来的建设情况,包括经费使用情况和完成年度计划情况。学校组织对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进行每年一次的考核和四年一次的评估,考核情况在全校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 由学校学科建设工作委员会组织制订《大连大学重点学科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并实施评估。评估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

第二十七条 对学科建设取得优异成绩者,给予适当奖励。考核不合格者(未完成年度实施计划),限期改进或更换学科负责人;评估不合格者(未达到四年规划目标),经校学科建设工作委员会讨论,学校同意,取消其校级重点学科称号,同时停止经费资助。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大 连 大 学

二00八年三月